基督徒須要遵行律法嗎?

在先前的文章 <<耶穌廢了律法嗎?>> 中, 筆者的結論是主耶穌並沒有廢掉律法. 而如果主耶穌沒有廢掉律法,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 “基督徒須要遵行律法嗎”?

然而, “基督徒須要遵行律法嗎” 其實是一個相當模糊的問題. 如果我們將問題改為 “基督徒須要遵行律法纔能得救嗎”, 那麼問題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: 基督徒不須要 (也不應該) 靠著遵行律法而得救.

初代教會曾經就這個問題進行嚴肅的討論. 當時有些猶太門徒主張外邦門徒 “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、不能得救” (使徒行傳15:1), 因此 “必須給外邦人行割禮、吩咐他們遵守摩西的律法” (使徒行傳15:5). 他們的想法其實很單純: 既然主耶穌是猶太的彌賽亞, 天國的福音也是出自希伯來聖經的應許, 外邦門徒理當受割禮作猶太人, 並像其他猶太人一樣遵行律法.

但如此一來, 受割禮與遵行律法變相成了得救的先決條件之一. 人得救不但因著主耶穌的救恩, 還要遵行律法?! 使徒彼得強烈反對如此的看法:

我們得救、乃是因主耶穌的恩、和他們一樣、這是我們所信的。

使徒行傳15:11

雅各的結論也持同樣的看法:

所以據我的意見、不可難為那歸服 神的外邦人.只要寫信、吩咐他們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、並勒死的牲畜、和血。

使徒行傳15:19-20

不但如此, 使徒保羅在他的書信中花了許多篇幅, 多方面地論證基督徒是因著信而不是靠遵行律法得救的真理, 比方說:

凡以行律法為本的、都是被咒詛的.因為經上說著、『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、就被咒詛。』

加拉太書3:10

這樣、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、引我們到基督那裡、使我們因信稱義。但這因信得救的理、既然來到、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。

加拉太書3:24-25

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、是與基督隔絕、從恩典中墜落了。

加拉太書5:4

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.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、乃在恩典之下。

羅馬書6:14

新約聖經傳遞了一個相當明確的信息: 基督徒不須要也不應該靠著遵行律法而得救.

然而, 儘管基督徒不須要也不應該靠著遵行律法而得救, 那麼 “基督徒應不應該遵行律法而成聖呢”? 要回答這個問題, 首先我想引用使徒保羅的話:

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的、於教訓、督責、使人歸正、教導人學義、都是有益的.叫屬 神的人得以完全、豫備行各樣的善事。

提摩太後書3:16-17

根據保羅的話, 我相信如果問弟兄姊妹我們應不應該遵行聖經而成聖, 答案應該都是肯定的. 我們應該遵行聖經而成聖. 而如果我們應該遵行聖經而成聖, 那麼我們豈不應遵行律法 – 聖經的核心, 而成聖呢?

或許有些弟兄姊妹對於律法是聖經的核心這一點感到懷疑. 但使徒保羅當時的聖經只有舊約聖經, 而律法無庸置疑是舊約聖經的核心, 包括了絕大多數 神的誡命在內. 並且使徒保羅對基督徒遵行 神的誡命是相當在意的, 他說:

受割禮算不得甚麼、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、只要守 神的誡命就是了。

哥林多前書7:19

如果我們願意暫時把 “律法已經廢除” 的看法放在一邊, 我們會發現主耶穌和使徒的很多教導其實都是律法的內容, 比方說, 使徒保羅教導十誡的第五條誡命:

你們作兒女的、要在主裡聽從父母、這是理所當然的。要孝敬父母、使你得福、在世長壽.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。

以弗所書6:1-2

當然, 主耶穌和使徒沒有重述律法的每一條誡命, 而是教導他們認為重要的部分. 這其實就像是老師在課堂上提綱挈領, 而讓學生自行研讀教科書其他的內容一樣, 畢竟當時的猶太門徒都已經相當熟悉律法, 而外邦門徒也可以查考舊約聖經的希臘文七十士譯本. 主耶穌和使徒完全沒有必要重述律法的每一條誡命.

有一種說法是舊約律法的誡命都已經廢除了, 除非它們在新約聖經中被提及, 因此基督徒只要遵行新約聖經提到的誡命就好了. 坦白說, 這不可能是使徒的教訓, 因為那時候新約聖經根本還沒成形. 使徒沒有教導門徒, “你們只要遵行我們的教導就好了, 不須要看聖經”, 卻是鼓勵門徒自己去讀聖經 (舊約聖經):

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的、於教訓、督責、使人歸正、教導人學義、都是有益的.叫屬 神的人得以完全、豫備行各樣的善事。

提摩太後書3:16-17

因為從古以來、摩西的書在各城有人傳講、每逢安息日、在會堂裡誦讀。

使徒行傳15:21

既然基督徒應該遵行聖經而成聖, 那麼基督徒自然應該遵行律法而成聖. 因此, 基督徒不應該靠著遵行律法而得救, 卻應該遵行律法而成聖. 基督徒應該遵行律法而成聖, 特別是那些道德性的誡命. 因為道德性的誡命正如主耶穌所說, 是 “律法上更重(要)的事”:

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.因為你們將薄荷、茴香、芹菜、獻上十分之一.那律法上更重的事、就是公義、憐憫、信實、反倒不行了.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、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。

馬太福音23:23

律法事實上是 神的教導與訓誨, 得救的基督徒出於愛心, 為了走成聖的道路而遵行律法, 絕不是走回律法主義的死胡同, 正如著名的神學家巴刻 (J. I. Packer) 所說:

我們若謹記,作為基督徒,我們已被 神稱為義,有 神兒女的身份,我們服事 神不是為了生命,而是出於生命,那麼,我們就不會掉進那些師傅所懼怕的律法主義中;反之,我們會把律法當作是“家法”,欣然嘗試遵行它,以取悅那位愛我們、拯救我們的天父。

巴刻, “字裡藏珍” God’s Words: Studies of Key Bible Them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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